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湘0124行审226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乡县菁华铺乡双洲村(现泗海村杨家大屋组**)/div>
法定代表人***,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人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以当事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诉讼期未届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的宁国土资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