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清华涂料开发有限公司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长某某涂料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湘0124行审226号 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乡县菁华铺乡双洲村(现泗海村杨家大屋组**)/div> 法定代表人***,男,198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申请人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以当事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的行政诉讼期未届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的宁国土资罚字(2017)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