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321执584号
申请执行人: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菁华铺乡双洲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经济开发区飞鸽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长***涂料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江麓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321执5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莜
附裁定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