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02民催2号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工业园区洪北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11146568854K。
法定代表人:*金根。
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6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公示催告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签发的票号分别为0010004122399764、0010004122399765,申请人均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金额分别为12600元、36800元,出票日期均为2018年11月14日,收款人均为桐乡市梧桐街道财政所,未背书的二份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嘉兴市秀洲区水利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忠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