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02民初4429号
原告。
被告1。
被告2。
原告与被告1、被告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被告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返还保证金1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9280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的标准,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4月20日);2、判令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被告1拟开发绿禾休闲广场项目,工程位于xxxxxx,经被告1评标会审核认为原告符合总承包资格。2022年7月4日,被告1向原告发送了《工程预签合同》和《承诺函》,要求原告向被告1提交签约保证金100万元,并承诺被告1收到签约保证金后,双方工程预签合同成立,《工程预签合同》中明确了双方合作工程的相关事宜,并载明:原告中标后接到开工通知书十五个工作日内被告1原路退回签约保证金壹佰万元,至签约保证金划入账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的,签约保证金无息原路退回,至2022年8月31日无论状况如何,签约保证金均须无息原路退回。同日,原告按照被告1的要求向被告1指定账户提交了保证金100万元。之后,被告1一直未与原告签订正式的施工合同,经原告多次催讨也至今未向原告退还保证金。被告1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系被告1唯一股东,被告2与被告1财产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2应当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1、被告2未作答辩。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工程预签合同1份、承诺函1份、微信聊天记录及录屏1份、扣款业务自助回单1份、被告企业工商登记信息1份,上述证据符合证据采信要件,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与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1之间的工程预签合同、***符合有效要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被告1应返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工程预签合同约定,至2022年8月31日无论状况如何,签约保证金均需无息原路退回。故原告主张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利息损失,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双方未有约定,本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计算支持。原告请求按4倍计算,缺乏依据,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被告1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2系被告1唯一股东,现被告2未能举证证明其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日止);
二、被告2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两被告承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缴纳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案件公告费560元,由两被告承担,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