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秀州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4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甲。
法定代表人:乙,董事长。
被执行人:丙。
法定代表人:丁,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甲与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23)浙0424执405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