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611民初3875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被告: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龙岗路东侧鹤壁市汇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仓库。
原告***与被告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2016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