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壁市汇海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财保82号 申请人:***,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鹤壁市汇海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龙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金山工业区龙岗路东侧鹤壁市汇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仓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淇滨区。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市汇海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鹤壁市汇海金属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旭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案件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