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21民初6270号
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华张路东东互通路北。
法定代表人卜庆团,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00元,由原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