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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321民初4714号 原告: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上****号**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华张路**东、东互通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08元、保全费747元,合计1555元,由原告上海汉粤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