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323执50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药玻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16861186-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华***、东互通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0215798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6)鲁0323民初250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6)鲁0323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2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