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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231号 申请人: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新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564860655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彬,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华***、东互路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0215798L。组织机构代码:050215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