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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27民初2231号之三 原告: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景新大街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564860655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丰县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华***、东互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050215798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欧亚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冀1127民初22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元。本院已经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机械(江苏)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