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浙0102民初8378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合作意向金20万元,支付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赔偿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6月13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承诺根据乙方的条件和需求,自双方达成战略供应商合作之日起的2年内,在甲方所投资和开发的项目中优先选择乙方为相应类别的合作方,届时若项目若需招投标的,乙方须积极参与招投标。为确保双方之间的战略合作关系,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作为合作意向金。若乙方在1年内未成功匹配或中标任何一个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身原因未成功匹配或中标、期间甲方未提供任何项目等情形),则该笔合作意向金在签约之日起满1年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无息原路退还给乙方;若乙方在1年内成功匹配或中标项目的,则履约保证在双方合作结束时,乙方如不再续约,甲方在合作期2年满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无息原路退还给乙方。本协议合作期限为2年,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4年6月13日。
2022年6月16日,原告转给被告20万元,附言为合作意向金。
2024年8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回款承诺函》,载明:2022年6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缴纳了合作意向金20万元。以上款项及项目执行被告作如下承诺:1.在2024年9月30日之前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账户。2.在2024年10月31日之前落实与原告签订实际项目。如被告发生付款逾期付款的,原告有权就被告结应付未付的所有款项要求被告一并全部付清。并按照战略协议应付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约归还意向金,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意向金20万元,并按年利率3.1%的标准支付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有限公司支付意向金200000元及以未付意向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1%的标准自2024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赔偿金。
如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