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70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科学院计算机培训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上坊路108号省科学院内图书馆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F3763141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038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科学院计算机培训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省科学院计算机培训中心银行存款79314.61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