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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科学院计算机培训中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执恢1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702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西省科学院计算机培训中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上坊路108号省科学院内图书馆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000F37631411A。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8)***字第038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科学院计算机培训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江西省科学院计算机培训中心银行存款79314.61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