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4655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2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4277758R。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舒心路****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702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昌正荣(新加坡)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已付清工程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4元,减半收取51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万 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