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7618号
原告: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民民,浙江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国际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