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663号
原告:周某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刘某某,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88242012H。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2024年2月2日,原告周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计191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