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宁0502民初5422号
原告:吴某某,住湖北省鄂州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某、杨某某,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88242012H。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中卫市广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2025年1月6日,原告吴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13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