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21民初4952号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原告***诉被告亳州市万通劳务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亳州涡阳石油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皖1621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皖1621民初4952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正文正数第十行、第十六行中“涡阳石油公司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补正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