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086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997.71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