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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10862号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万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易某。 被告:广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广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保全费997.71元,由原告广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