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称,一、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合计约为22亿元,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1、两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上主张的诉讼请求分别为给付现金及交付具体场地、实物两种类型,其中现金类诉讼标的额已经达到51321360.04元,而第二种类型交付广告场地、广告媒体实物的估值,上诉人曾于2014年3月3日提交《关于计算花城广场媒体资源预期利益的说明》以及《一二三传媒媒体资源预期利益计算表格》,其中显示,就两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广告场地、广告媒体预期利益合计总额为2166377532元,因此,本案中两项诉讼标的额合计约为22亿元。1、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指定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请求批准案件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粤高法立复字第26号批复,指定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管辖,故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