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964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9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新中轴建设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一二三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