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324民初9400号
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男,1986年4月8日出生,务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申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