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8民初4999号
原告:***,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贵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在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贵仁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受疫情影响本案于2022年4月1日裁定中止,后恢复审理。2022年7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