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沪一中民四(商)撤字第41号
申请人: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里。委托代理人**,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堡公司)诉被申请人*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欧堡公司诉称:一、仲裁程序违法:1、本案标的仅15万余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但仲裁审理期限竟然持续了34个月;2、作出涉案报告证书的鉴定机构是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而非仲裁委委托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两者是附属单位关系,且专业鉴定小组成员未出具鉴定资格证书;3、对A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书》,欧堡公司申请鉴定人予以解释,然仲裁庭未组织鉴定人答复欧堡公司的疑问。二、仲裁庭事实认定错误:1、仲裁庭将有争议的3万余元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剥夺了欧堡公司要求仲裁的权利;2、仲裁庭对租房费用的认定、对仲裁审理期间房租损失的计算不符合合同约定。三、*里单方解除合同、拒绝欧堡公司继续施工、与施工队长协商私活,向网络散布针对欧堡公司的不实言论,系本案的过错方。据此,申请人欧堡公司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2)沪仲案字第0810号裁决。被申请人*里辩称:从委托鉴定机构到鉴定人员至现场鉴定,欧堡公司全程参与,在此期间欧堡公司从未提出对鉴定机构及其人员的质疑。欧堡公司现在提出异议,是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对于补充报告,鉴定人员到庭回答了疑问。欧堡公司的申请应予驳回。申请人欧堡公司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了:(2012)沪仲案字第0810号裁决书、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报告、A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1和2、欧堡公司致仲裁委的质疑书、欧堡公司致A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回复、欧堡公司《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质疑》、欧堡公司2015年3月2日出具的《质证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欧堡公司依据与*里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施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上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欧堡公司的申请事项为:*里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3,349元、增项工程款47,098.40元。*里提起反请求如下:1、解除《装修施工合同》;2、欧堡公司返还工程预付款143,000元;3、欧堡公司支付赔偿款537,912.38元;4、欧堡公司支付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裁决生效之日止*里的租房损失,以每月9,900元为标准计算;5、欧堡公司支付恢复房屋承重墙的费用18,000元。该案审理中,*里提出工程质量鉴定申请,欧堡公司同意,双方委托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仲裁庭指定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2013年6月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鉴定报告。结论:系争工程存在与规范标准不符的质量问题、缺陷的产生与装饰装修施工存在因果关系。鉴定人员并就《鉴定报告》回答了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提问,当事人对《鉴定报告》进行了质证。因对返工(修)方案及工程造价存在不同意见,双方同意由仲裁庭指定审价单位对返工(修)方案及工程造价进行审价鉴定。仲裁庭委托A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中南公司)进行审价鉴定。公信中南公司先后出具了《鉴定意见书》和《补充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并就《补充鉴定意见书》回答了仲裁庭和当事人的提问。仲裁庭审理后认为,《补充鉴定意见书》中,鉴定单位将工程施工汇总表列为无争议造价及争议造价。其中,双方对争议造价各执己见,争议造价30,739元不列为本案处理中。仲裁庭遂于2015年5月27日裁决:一、欧堡公司与***2011年5月24日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里向欧堡公司支付工程款80,201元。三、欧堡公司向*里支付工程施工修复费用98,465元。四、欧堡公司向*里赔偿房屋租赁损失100,000元。五、对*里的其他仲裁反请求均不予支持。六、质量鉴定费用11,000元,由欧堡公司、*里各承担50%;审价鉴定费用22,680元,由欧堡公司承担13,608元,*里承担9,072元。七、仲裁费用5,967元,由欧堡公司承担2,387元,*里承担3,580元;仲裁反请求费用17,541元,由欧堡公司承担12,279元,*里承担5,262元。上述主文中应给付的款项,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关于仲裁审理期限,每个案件具体案情不同,审理期限也不同。案件是否能够在法定审理期限内结案,取决于多种因素。就约束机制而言,延长审理期限应由仲裁委审批。案件的审理期限经仲裁委审批延长后,不构成仲裁违反法定审理程序。关于质量鉴定报告的出具机构及其鉴定人员资质方面,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系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所属单位,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未持异议。欧堡公司对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问题在鉴定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质。据此,欧堡公司有关鉴定报告的出具方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无论是鉴定报告,还是审价报告及其补充报告,鉴定人员和审价人员有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因此,仲裁庭在审理***并未违法。仲裁庭未予处理争议造价部分,欧堡公司可以另行通过正当途径主张。欧堡公司提出的其他撤销仲裁理由,系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不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据此,欧堡公司的主张均不能成立,本院对其申请理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2)沪仲案字第0810号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英
审判员任明艳
代理审判员杨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注:已修订为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