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5177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红,上海申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徐贻渟。 原告**与被告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追加徐贻渟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欧堡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