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执142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8)皖019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41481元(其中租赁费198000元,租赁物损失21000元,违约金从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6月14日暂计16036元(按中国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倍利息计算),**履行利息至2018年6月4日暂计3449元,案件受理费2968元,案件执行费3477元),或查封、提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