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51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67396.66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