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5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执5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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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