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5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执51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