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2363号 原告: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百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同铸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丁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