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7626号
原告:周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赵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辛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杨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汉族,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