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马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7627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赵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位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负责人:辛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负责人:杨某某,该处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汉族,=汉族,公司员工,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处、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处、某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马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