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281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上**里安商贸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里安商贸经营部、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