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建筑公司

某某与上某某里安商贸经营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2818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上**里安商贸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30号104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驻马店市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华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里安商贸经营部、驻马店市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