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3民初2631号
原告:意拉德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村第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
原告意拉德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意拉德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意拉德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意拉德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意拉德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