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民申2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冷宏亮,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男,汉族,1977年1月20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驻马店长城公司),住所地:汝南县车站西路0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772155969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76年8月1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
再审申请人冷宏亮因与被申请人**、驻马店市长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亮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豫17民终4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冷宏亮申请再审称,其被列为被告错误,其对**的受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驻马店长城公司的员工,受伤系因为完成该公司指使的工作;即便**系义务帮工行为,其直接及最终受益人是***和长城公司。一、二审判决其赔偿**损失是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冷宏亮与**亮签订桥梁运输协议,由冷宏亮负责桥梁板的运输、挂绳事宜,**在挂绳过程中致使其受伤。**实施挂绳的行为是为冷宏亮提供劳务,提供该劳务的行为目的与结果能够使冷宏亮直接受益,且**提供该劳务未从冷宏亮处获得相应报酬,故一、二审均认定**与冷宏亮之间形成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且判决冷宏亮赔偿**损失并无不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一审法院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追加冷宏亮为一审被告,充分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程序合法。冷宏亮再审申请的理由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冷宏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冷宏亮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全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