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2758号之二
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2日以与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774元由铜川市宏悦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杨 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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