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23151号
原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沣东街办火烧寨村。
法定代表人:周彦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静,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黄雪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天林。
原告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沪0107民初23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中船勘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的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沈轶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淑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