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35343号 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4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