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29638号
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49。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已与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和解,另表示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