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58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上海市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上海市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房屋、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