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7580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大同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上海市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存,上海市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房屋、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