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13783号
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
法定代表人:阳兴,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倍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49。
法定代表人:薛迎杰,职务董事长。
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敏蕾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陆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