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728号
申请人:洪凯,男,198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申请人: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
法定代表人:阳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张勇,男,198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凯与被申请人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凯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勇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洪凯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勇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洪凯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 慧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见习书记员 谢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