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11984号
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阳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倍冰,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重固镇外青松公路4925号D749。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收到被告支付的系争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绿地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 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瑜
书 记 员  朱炜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