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2411号
原告:陈光豹,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英范,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大同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宁,院长。
被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阳兴,总经理。
被告:陶志刚,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立超,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原告陈光豹诉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陶志刚、张立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陈光豹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光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光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光豹负担。
审判员 杨怡霖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沈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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