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70537号
原告:***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月路1188号5号楼8楼808A室。
法定代表人:李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永兴三巷1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沈炳兴。
被告: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大同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宁,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军,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富才,男,1963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建岗村7组。
被告: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窑桥村社南758号2幢1281室。
法定代表人:何自然。
原告***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中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七人民医院、杜富才、上海港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本案可以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孟高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培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