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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佑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与上海建工四建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7民初34011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律师。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28日作出(2025)沪0117民初340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财产。申请人某甲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