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2民初7993号
原告:陈某,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某,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律师。
原告陈某、邵某与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