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23776号
原告:罗某,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住所地某某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女,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男,公司职员。
原告罗某诉被告某某集团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