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811民初458号 原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6月27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系原告妻子。 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45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