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2483号
原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建设路中段中房锦绣花园45号楼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96152847。
法定代表人:杨平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慧敏,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鹏程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00074924420XD。
法定代表人:孔凡士。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兴成,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员。
原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兴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瑞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贝贝